根据工信部(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令)《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申请、分配、使用与收回管理办法》、《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编号规划》相关规定:
“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是特指向用户提供的短消息类服务只收取通信费,不能收取信息费。根据提供服务地域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省内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以及跨省/全国范围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提供这类服务的主体分为:
Ø 为其他主体向用户提供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提供统一接入到基础电信运营商网络的第三方平台,提供第三方平台的主体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Ø 提供公益性短消息类服务的主体
Ø 其他提供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