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3395532

经营范围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申请条件

1)有电影制片单位和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申请材料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联合出品的,指定由第一出品单位申报)。

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

3)编剧允许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附编剧有效身份证件)。

4)营业执照副本。

5)申请出品影片的制片单位,须提供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近期对帐单或资金证明,制片单位实有资金原则上应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6)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送相关主管部门审读)。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申请流程

  • 前期咨询

  • 确定合作

  • 材料准备

  • 材料提交

  • 取得许可

我们的服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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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综艺、微电影等业务必备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电视剧制作经营许可证

电视剧制作机构必备资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营游戏、音乐、动画、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艺术品等业务必备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