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电影制片单位和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企业服务
(工商、财税、法律服务)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增值电信业务、外资电信业务、年检)文化产品
(文网文、游戏资质、营业演出)知识产权
(商标、著作权、专利)行业资质审批
(游戏、电商、直播、出版行业、医药行业、影视、人力、拍卖、商业特许)企业认证
(双软高新、网站认证、管理体系)工商服务
财税服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外商投资电信业务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游戏运营必备资质
文化活动经营
游戏行业
电商行业
直播行业
微信小程序
双软认证
高新认证
网站认证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1)有电影制片单位和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联合出品的,指定由第一出品单位申报)。
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
3)编剧允许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附编剧有效身份证件)。
4)营业执照副本。
5)申请出品影片的制片单位,须提供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近期对帐单或资金证明,制片单位实有资金原则上应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6)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送相关主管部门审读)。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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