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3)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5)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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